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以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