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出现外型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户外广告灯光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或者交通安全的,设置人应当予以调整。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