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出现外型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户外广告灯光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或者交通安全的,设置人应当予以调整。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