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