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