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牌匾、标识的设置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安全。对残缺破损、污渍明显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影响市容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