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合理划定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区域和经营时段,经营者应当在划定区域内和经营时段内依法规范经营,做好经营摊点的清扫保洁,经营设施摆放整齐。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