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临街和市政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摆卖、摆放、堆放、展示、作业、促销、宣传等活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