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构)筑物、城市雕塑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完好,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市貌的,其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构)筑物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天台或者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临街一面,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凌空排水管道和外置式防护栏(网)。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