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