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