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公众微信平台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终端等,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