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