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铁路、高压走廊防护绿地由运营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批准规划建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管理责任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