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的城市绿地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市政管理的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居住区附属绿地、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地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