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市政管理的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建设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