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人工绿化植被和自然生态植被共同组成的绿色地域系统。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