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人工绿化植被和自然生态植被共同组成的绿色地域系统。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