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