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