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绿地内划出禁止犬类动物活动范围,并设置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