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树枝、拴钉树木、剥损树皮等;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非法采石、取土;

(六)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砂石杂物等;

(七)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