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树枝、拴钉树木、剥损树皮等;(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非法采石、取土;(六)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砂石杂物等;(七)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