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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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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绿地,实现共享。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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