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绿地,实现共享。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