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城市绿地建设引进国(境)外植物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和隔离试种,隔离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