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