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树木迁移、修剪等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相关技术规范并加强指导、培训,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生长影响电力、交通、供水、排水、通信等市政设施安全,需要修剪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确需移栽的,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报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或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先行移栽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五日内补办手续。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安全的,由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修剪。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