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位、规模、服务半径覆盖率、景观和生态功能等要素,确定城市绿地养护级别。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