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位、规模、服务半径覆盖率、景观和生态功能等要素,确定城市绿地养护级别。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