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对城市绿地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