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显著标识,注明绿地名称、养护级别、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规定等内容。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