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显著标识,注明绿地名称、养护级别、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规定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