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管理名录,城市绿地管理名录应当载明养护级别、绿地功能、绿地面积、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