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后的综合评价,建立城市绿地工程质量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督体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