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政府收储的土地、分期施工建设项目用地,超过三个月仍未建设的,收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影响城市环境。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