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收储的土地、分期施工建设项目用地,超过三个月仍未建设的,收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影响城市环境。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