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地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优先选用优良的乡土树、草、花等品种,也可以选择植种适宜本地土壤、气候条件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其他品种。城市绿地树木的更换应当尊重科学、历史和现状,保持相对稳定。城市绿地树木更换可能影响城市景观的,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更换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