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绿地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