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或者国土空间规划修编等特殊需要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备案。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