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个别条款存在合法性问题,可以采取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批准。修改意见不属于合法性问题的,转报批机关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