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第八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常务委员会只审查其合法性,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常务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只审查修改部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