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五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有关单位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