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五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分组审议法规案应当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会议期间,不安排审议法规案的分组或者联组会议。主任会议应当在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会议半个工作日后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表决稿。主任会议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半个工作日前作出交付表决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