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自己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指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