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过程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法规起草情况,并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