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意见、建议,并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统筹考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