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拟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告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