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二)法律授权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四)本省的地方性事务,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的;(五)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的;(六)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