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授权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

(四)本省的地方性事务,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的;

(五)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的;

(六)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