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明确授权的事项;

(二)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四)常务委员会报请的事项;

(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