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亚高山草甸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结合本区域亚高山草甸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