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亚高山草甸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亚高山草甸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亚高山草甸植被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甸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二倍的罚款;给草甸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