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