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亚高山草甸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亚高山草甸植被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甸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二倍的罚款;给草甸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