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亚高山草甸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定期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草地载畜量。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