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依法对亚高山草甸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亚高山草甸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