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亚高山草甸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亚高山草甸管理基本档案,做好年度动态监测、生态评价监测和应急监测。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