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的机关,并附批准的文本;对不予批准或者退回报请批准的机关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的,由常务委员会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的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